首页 » 税务师 » 【专题】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管理系统,

【专题】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管理系统,

nihdff 2024-08-04 税务师 25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专题】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管理系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专题】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管理系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水库***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企业而言,基本税率为25%;

2.在一定期限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税所得,计算方法是乘以25%再乘以相应税率,而对应税所得的征税金额不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具体计算方法是乘以50%再乘以相应税率;

3.对于已经确定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或在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的鼓励工业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必须乘以15%;

4.从事有条件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应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此外,还有相当多的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题】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管理系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专题】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管理系统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cctllm.com/show/11519.html

相关文章

本站非盈利性质,与其它任何公司或商标无任何形式关联或合作。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立删邮箱:83115484#qq.com,#换成@就是邮箱